公告标题
为进一步完善刑罚体系,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泰安市实际情况,现将泰安市缓刑政策最新规定公告如下:
一、缓刑适用条件
1.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的;
- 被判处有期徒刑,但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
- 被判处有期徒刑,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缓刑考验期
1. 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下,但一般不得少于六个月,也不得超过二年。
- 被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下,但不得少于一个月,也不得超过一年。
-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下,但不得少于六个月,也不得超过二年。
三、缓刑执行
1. 缓刑期间,罪犯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 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缓刑终止条件
1. 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条件:
- 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故意犯罪的;
- 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 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五、缓刑撤销条件
1. 缓刑期间,如果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缓刑:
-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因不履行义务被两次警告,仍不履行义务的。
六、缓刑政策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缓刑政策的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七、联系方式
如有疑问,请咨询泰安市社区矫正管理局,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特此公告。
泰安市社区矫正管理局
发布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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